陕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师学位〔2019〕3号
为了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有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委员会,各学院成立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是依法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的专门机构。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三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
(三)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学校招生计划规定的学位类别授予其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二)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的总学分或课程模块学分未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者;
(三)非外语专业普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者;预科部升入本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等学生成绩低于283分者;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民考民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学生等未通过我校《大学外语》课程考试者;英语、俄语、法语专业学生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低于50分者;日语专业学生全国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外语专业学生如专业四级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但通过外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使用专业八级成绩代替专业四级成绩。
(四)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五条规定的某一项情况,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如果存在第五条中的两项及其以上者,即使具备下列情况,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在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六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三人);
(二)在各类文体竞赛中,参加国际比赛获前六名或三等奖及其以上者、国家级比赛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其以上者、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者;
(三)在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国家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六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三人);
(四)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五)在各类科研活动中,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六)在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中,参加厅局级及其以上项目者;
(七)在核心及其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陕西师范大学)或独立、主编完成学术著作者;
(八)本科生(不含公费师范生)毕业时保送或考取国内高校(研究机构)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研究生者;
(九)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并被录取者;
(十)本科期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前25%;
(十一)不符合上述10条情况,但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或经授权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初审后,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对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审报表》,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核意见,汇编成册,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原则上不予补授。但对于毕业前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在毕业前尚未知晓成绩者,待成绩揭晓后,符合本细则规定者,可予补授,补授予学位工作仅限毕业当年度进行。
第九条 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其在攻读学位期间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复议,可以撤销已授予学位,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告。被撤销学位者对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校内各学位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诉,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审的意见和要求,具体按《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分工安排,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审核的组织工作,依据校学位委员会决议结果制作、发放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证书,在学位网上进行电子备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学生可以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学位证明与原学位证书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有关项目、获奖、成果等的属性和类别界定分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我校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9年6月19日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07〕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学士学位和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实施。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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