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代理 二、代理权的类型
依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三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1.授权行为 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仪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力。授权行为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也叫代理证书、委托证明,它是授权委托人制作并且交给代理人用以明确代理关系及代理权限的文书。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委托代理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指需要委托代理进而发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委托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等。这几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对委托代理有很大的需求,因而能够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也被称为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
但是,基础法律关系只存在发生委托代理的可能性和条件,并不是有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就当然地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发生与否,取决于授权行为的有无。
4.代理权的范围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者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代理人承受后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范围不加制止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权范围由授权书明确,如果授权范围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的,其确定带有强制性。法定代理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且一般被代理人也无授权能力),但是,在民事活动中,第三人仍然有权要求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被监护人在其一定范围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朋友中指定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的情形下,可由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义务并拥有指定权的单位来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
(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根据代理的后果是否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可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代理人显示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就是直接代理的规则。也叫“显名代理”。
间接代理是不显示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从相对人承受权利义务后将权利义务转交被代理人的代理,也叫“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有所规定。在间接代理中,一般是代理人从相对人受领代理后果,然后再转交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相互毫无知晓。但是代理人也可披露被代理人,或向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由他们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也叫“受托人”,被代理人也叫“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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