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范围:
继续教育学院业余五年制本科、业余二年半制本科专升本。
第二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原则及条件:
一、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标准,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
二、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授予单位对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一门第二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外国语考试由授予学位单位参照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和组织考试。
三、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科段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2.考查课程均合格。
3.毕业论文获“良好”或“良好以上”。
4.参加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外国语水平考试。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受行政拘留处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2.因违纪而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不能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未达到“良好”者。
4.毕业时因成绩原因按结业处理者。
5.考试中有过考试作弊记录者。
6.考试不及格或有过补考记录者。
7.毕业当年因各种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再补办。
8.学位考试(含外语)1门及以上未通过的。
9.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第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
一、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其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学校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并提供有关材料(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鉴定、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送学校学位委员会确定。
二、初审合格者,于当年10月下旬在继续教育学院缴费报名,12月初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学位考试。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我院教务科将初审和学位考试合格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向学校教务处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西安外国语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自本《修订》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六条 本《修订》由西安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西安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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